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现选出一些重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和新旧法律修订对照表刊登,方便大家了解。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神和总体要求,这次修法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从2013到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三农”工作做了部署,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新法着力将党中央有关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践相结合。法律规定了合作社的五项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盈余主要按照与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这些都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本质特征。
三是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了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等,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
2、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哪几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答: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10章74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业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二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新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三是明确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四是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营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新法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联合社成员以其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不设成员代表大会;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书面提出。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只有把各个部门的扶持和服务措施统筹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3、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补充完善?
答:(1)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和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2)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明确新成员的入社程序。申请者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4)增加成员的除名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5)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限制。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6)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