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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3     浏览次数:     来源:

 

一、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前应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
二、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产权出让方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答复。
三、产权准予交易的,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大丰区集体产权交易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限7—20个工作日。
四、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核准,重大产权转让事项须报镇(区)政府批准。
五、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发现镇(区)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规避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不当干预正常交易,泄露交易秘密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